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乡镇医院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丹地税发[200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5号和省局辽地税发[1999]47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科研单位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方免征契税。作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乡镇医院(卫生院)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规定,应征收契税。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其成交价格如包括除土地、房屋以外的价格,应予合理扣除。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可依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第九条规定,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合法的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