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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征免契税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2006]3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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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征免契税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06]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属于民营社会福利机构,购买的房屋用于经营老年人托养服务,不在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

  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性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该通知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其中并不包括契税。因此,对吉林市夕阳红托老院购置的用于经营老年人托养服务的房产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此文只发电子文档)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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