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现对各地提出的一些业务问题,做如下规定,请研究执行。
1、关于无效、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按照《条例》规定,各类合同都应在签订当时即行贴花,履行纳税手续。因此,合同既已签订不论是否有效、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2、关于通过信件、电报或电话等形式联系业务,不签订合同的是否税问题按《条例》规定,只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征收印花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话或口头等形式联系业务,不征印花税。
3、关于某些合同贴花、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如何贴花问题对这种情况,应按合同签订时所载额计税贴花,不再补贴印花。但对已贴花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后(须有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可图表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合同修改后继续使用)增加的金额的部分,应补贴印花。对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4、关于已以到期的凭证仍继续使用的是否另贴印花问题已经到期的凭证,经关系人约定或发放部门确定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另贴印花。
5、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问题代购代销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以代购或代销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6、关于供用电(水、气)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7、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税问题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合同。其中:总包、分包合同是指,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承包方共同施工,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承包方总包,他们之间签订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由总承包方再与其他几个承包方(即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第是由总包单位直接对发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而不直接与发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转包合同是指原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另一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
对某一承包方再与其所属的内部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其内部施工单位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税。否则,不征税。
8、关于对只有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财产租赁合同应如何计算贴花问题应从开始租赁之日起,根据租金标准计算税额,每期(月份、季度或年度)贴花一次,直到租赁期结束为止。
9、关于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都不贴花。
10、关于对限额借款合同应如何贴花问题对限额借额合同,以合同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并只在订立时一次贴足印花,并只在订立时一次贴足印花。以后办理归还再借手续时,只要不再重新订立合同,就不再贴花。
11、关于对短期借款合同能否降低税率问题借款合同,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性质是相同的,其税率不能因时间长短而随意改变。因此,对短期借款合同亦应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1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贴花问题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质,可以继承、转让、抵押、投资入股等。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13、关于国营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书据是否贴花问题国营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同时这种转移又是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种资产转移书据应按产权等转移书据贴花。
14、关于对采用不同核算形式的纳税人的营业账薄如何贴花问题采用集中(一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其财会部门设置的帐薄应按规定贴花;采用非集中(分级)核算形式的纳税人,其财会部门设置的账薄应按规定贴花外,设置在其他部门、分厂或车间的明细分类账薄(包括材料、商品保管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固定资产上级卡片等)亦应按规定贴花,但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15、关于以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如何贴花问题以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将印花税票或缴款书(完税证)的其中一联粘贴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并加以注销。
16、关于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问题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是由国家财政拨入、专用基金转入、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等形成。
适用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是由上级或联社拨入、专用基金转入、专用借款(包括基建借款)转入,联营单位投入以及职工入股等形式。
适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是由个人投入、集资入股、税后积累补充以及联营单位投入等形成。
17、关于五十年代老企业的资金账过去已贴过印花,现在是否还贴花问题现在施行的《条例》不是50年代《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原文翻版,而是属于恢复性质的新开征的税种,因此,对50年代老企业过去已贴过印花的资金账,现在还应照章贴花。
18、关于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是否给予减免照顾问题根据印花税的性质不能搞困难减免的,但是为了照顾一些微利亏损企业事资金数额较大的企业第一次纳税时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可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上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分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分次贴花,并在规定年限的最后一年按当年自有资金总额贴足印花。
19、关于依靠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用于经费开支的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帐薄是否贴花的问题这类单位(如省、市、县供销社、手工业联社等),因其收入不属于本身生产经营的收入,又没有营业执,对其账薄可不贴花20、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只设置一本账薄如何贴花及其使用的发票粘贴薄、购货薄是否贴花的问题对只设置一本账薄的个体工商业户,应按其账簿所载的自有资金总额贴花。贴花不足五元的,应按其他账簿贴花五元。
对个体工商业户使用的发票粘贴簿、购货簿,因其不属于生产经营账簿,不贴花。
21、关于已贴花的权利许可证照,政府规定停止使用或作废是否退税以及重新换发或补发是否补贴印花问题凡是已贴花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权利许可证照,不论何时、何故停用或作废,其缴纳的印花税都不退税。重新换发或补发的证照,应按规定补贴印花。
22、关于工商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种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照是否贴花问题印花税只对《条例》税止税率表中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对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或未经确定征税的凭证不征税。因此,除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应贴花外,对其他管理部门(如卫生、文化、教育、公安、交通、建筑、外贸、水产、专买、外汇、银行等部门)发放的各种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照,都不贴花。
23、关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币的,如何计算纳税问题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对经税务机关检查需补缴印花税的,应按检查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补缴的印花税。
24、关于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是否贴花问题工商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副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业证书》和《临时营业执照》四种。除《临时营业执照》外,其他三种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两种样式,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或营业凭证。因此,对营业执照的副本应同其正本一样按件贴花五元。
第五、十二、二十四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