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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88]征字第40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8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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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原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其贷款应否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贴花。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银行贷款不属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因此,拨改贷款不算自有流动资金,不贴花。

  2.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乡镇信用社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股金”和“公益金”。因此,凡在乡镇信用社的“股金”和“公益金”会计科目中所反映的金额,应按自有流动资金贴花。

  3.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产品,取得财政拨给的差价补贴,是否属自有流动资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财政拨给企业的差价补贴属于冲抵企业亏损,不属自有流动资金。

  4.对各银行之间的拆借款,是否属于银行自有流动资金。经我厅向省行了解,所属拆借款是同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借款,拆借时间较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不能视为自有流动资金。同时,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的贴花范围,不包括银行同行业之间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都不贴花。

  5.你市财政拨款给新办公司的开办费是否算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 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故对财政拨给公司的开办费应照贴花。

  6.各纳税单位缴纳印花税后,其税金在纳税单位和财务上如何处理。财政部最近已有明文规定,按财政部[1988]财会字第89号的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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