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
|
|
琼财税[1990]外字第64号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0-9-20 |
|
【打印】【关闭】 |
|
|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963号文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 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工商统一税条例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以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书,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仍可按照财政部[1989]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暂免予征收印花税。”但对已投产或已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