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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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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税[1991]地字第654号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1-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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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称:“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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