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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1999]30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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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记入“股本”帐户资金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宣地税[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股本”科目核算内容与“实收资本”科目基本一致,即都是核算投入资本,只是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名称有所区别,前者适用于股份制企业,后者适用于其他企业。因此,对股分制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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