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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房管局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7]456号
北京市税务局   198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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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房产税《条例》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应依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关于对市房管局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明确如下:

  1.对市房管局房屋租金收入应按规定依照12%的税率计算征收由于提高2%税率增加的税负,缴纳有困难时,由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征照顾。

  2.其他区、县房管局(不属于市房管局汇缴的)房屋租金收入可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3.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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