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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管理的公房对外出租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区财政厅[87]税二字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98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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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管理的公房对外出租收入应否缴纳房产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门管理的公房对外出租,按《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这部分公房已属应税房产。因此,不论其房租收入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均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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