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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01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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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为了贯彻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精神,理顺分配关系;同时又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新税制实施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从新办企业的时间起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不享受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文有关五年内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二、对原享受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文有关五年内免征房产税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产,可按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文件规定享受五年免征房产税的优惠,到期后即按统一规定纳税。

  以前有关规定同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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