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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
穗地税函[2003]20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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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废止或失效)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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