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