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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2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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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和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现将房产税有关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征免房产税问题

  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其所使用的房产能够直接划分清楚的,应分别征免房产税;对不能直接划分清楚的,可按收入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划分,分别征收和免征房产税。具体划分方法可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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