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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桂财财税字[1995]第28号
自治区财政厅  199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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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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