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建房从竣工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二、对纳税人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都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