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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二[1996]43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9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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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作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确认问题

  1、经与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对普通标准住宅面积进行审核确认时,可按栋号掌握平均每户的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附后)

  2、为简化征管手续,对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暂缓按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的时间问题

  1、废止

  2、转让存量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三、 四、废止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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