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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字[1997]28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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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业经全省财产行为税专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暂行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每次取得的部分转让收入或全部转让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主动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第四条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预征率按照纳税人的转让项目分类型确定:

  (一)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5%;

  (二)营业用房,预征率为4%;

  (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四)其他类型,预征率为2%.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的实现时间:

  (一)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转让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转让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转让收入款项的当天或合同等凭据约定本期应收转让收入款项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转让收入款项或取得预收转让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七条  凡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该项目全部竣工转让结算后三十日内主动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八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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