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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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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我省几年来的征收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1.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新建房屋非整体转让的,按实际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房屋全部转让后,汇算清缴税款。

  3.对单纯转让国有土地和转让旧房的,按实际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接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后,对预征税款多退少补。

  4.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暂定为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取得收入的2%。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在年底前要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99年1月末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局。

  注: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文件第二条又对该文件第4条做了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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