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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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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3]240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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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3〕242号)收悉。对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搬迁,按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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