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标准中“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元以下”调整为“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其他规定不变。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上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