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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
鲁地税流字[1995]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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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第八条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鲁地税发[2010]34号

     一、问: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储存粮油棉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

  答:对粮食部门等单位为国家或其他单位储存粮油棉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仓储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地质矿产部门的勘探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对地质矿产部门所属地质队进行地质普查、勘探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但对其从事的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业务则应按建筑业3%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问:对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发放贷款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条例》中所说的金融业纳税人,包括实际从事金融业征税范围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所有单位。因此,对非金融机构的单位发放贷款的业务,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它的业务主要是吸收当地闲散资金用于对乡镇企业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问:甲方出地,乙方投资合作建房,建筑物建成后,先由乙方按双方合同规定期限使用,使用期满后建筑物仍归甲方,这种形式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上述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并在建筑物交付乙方使用时由甲方交纳,其计税依据由乙方所支付的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

  七、问: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合作建房,建筑物建成后,甲方从中分得部分建筑物,对甲乙双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甲方出地,乙方出资进行合作建房,并对房地产权分成的,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是通过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实际上都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实物(建筑物)收入的行为。对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在建筑物交付甲方使用时由甲方交纳,其计税依据为甲方分得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对乙方所得的那部分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营业税,如再出售或出租的,应分别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问: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小型企业取得的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小型企业所取得的租赁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问:对房产租赁业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应如何确定其营业额?

  答:对在我国境内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应按其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房租收入不足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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