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实行。
一、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营业税的,暂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他企业营业税的,均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