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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47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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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宁波市区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在实际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单城建税)的过程中,出现了同一区域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的现象,为了公平税收、统一税政,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市政(85)6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内各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宁波市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保税区、开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上述区域内应纳城建税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7%的税率征收城建税。

  二、个别地区因撤县设区时间短,城市、镇、乡并存的实际情况,城建税税率可在三年时间内逐步过渡,过渡期内的所在镇乡适用税率报市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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