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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89]24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8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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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办理: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规定只适用于民航机场用地,不适用其他企业内的机场用地,对上海飞机制造厂的机场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军用机场按照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如江湾、龙华等军用机场出租给企事业单位作堆场的,这部分出租场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1989)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行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九八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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