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0-1-12
【打印】【关闭】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该规定的第五、六、七、八、十一、十三等6条 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第四点规定,对农贸市场用地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征税问题,据我省目前情况,房地产开发事业正在发展,考虑到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的困难,同意对商品房在未出售前的一年内(按纳税年度计)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一年的,不管该商品房是否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租金的,对这类房屋用地可给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房主按目前市价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业厂区的安全防范用地可比照油库、炸药库的安全用地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 的第六点规定,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企业厂区内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六、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经常化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我省各市、县企业厂区的绿化较差,为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起见,对企业厂区内的绿化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意见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补充规定的其余7条规定,请遵照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