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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有偿出让土地后征收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2]55号
上海市税务局  199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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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情况日趋增多,有不少分局反映土地批租后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本市批租土地有熟地(即实现“七通一平”)和毛地两种。对熟地或毛地批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毛地批租后,原机关、团体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尚未搬迁前继续使用土地的,仍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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