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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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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地税发[1995]4号 |
成都市地税局 199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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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管,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权仍按国税发[1992]53号文件执行,即: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原成税发[1992]79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地税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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