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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邵东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5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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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县《关于调整邵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分级定额征收标准的请示》(邵政函[2002]1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3.00 2.30 1.60 1.00 0.50 0.20(元/M2)

  二、同意你县对流泽镇、流光岭镇、野吉坪镇、水东江镇、杨桥镇、灵官殿镇、魏家桥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同意按照你县邵政函[2002]1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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