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的请示》(江政[2001]7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元/M2)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同意你县东田镇、大路铺镇、小圩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江政[2001]7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