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县《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函》(沅政函[2002]4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10 1.60 1.20 0.80 0.40 0.20(元/M2)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沅政函[2002]40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