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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沅陵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9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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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县《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函》(沅政函[2002]4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10 1.60 1.20 0.80 0.40 0.20(元/M2)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我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沅政函[2002]40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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