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景地税字[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
二、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00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