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赣地税函[2005]197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9-6
【打印】【关闭】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景地税字[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

  二、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