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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诊所经营者及其聘雇人员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90号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19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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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人。私人诊所经营者及其聘雇人分别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诊所经营者所得和聘雇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项目。私人诊所经营者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聘雇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私人诊所经营者为其聘雇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代扣代缴受雇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私人诊所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成本、费用、收入等财会资料,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对帐簿木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适用私人办学、私人办班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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