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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11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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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并按税务机关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帐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按查帐核实后以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生产、经营相对稳定,但帐制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其所得额参照当地同行业集体企业的利润水平,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纯益率或征收率幅度范围内,具体由各县地方税务局进行测算,并确定纯益率或征收率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税源零星,不能正确计算盈亏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的收入水平,报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采取核定税额或定期定额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包括承包、承租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个人,其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只是上交发租方一定的承包承租费,剩余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支配的以及外省、外地到本地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国有、集体企事业的个人,其经营所得,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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