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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南沙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发[1999]8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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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渔船在南沙捕捞水产品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海地税办字[1999]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个人在南沙海域捕捞水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渔船在南沙捕捞水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2号)规定免征农业特产品税后,可视同已征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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