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渔船在南沙捕捞水产品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海地税办字[1999]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个人在南沙海域捕捞水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渔船在南沙捕捞水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2号)规定免征农业特产品税后,可视同已征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