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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个所字[2000]121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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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贯彻落实2000年市局业务工作会议精神,保障《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促进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增  长,经市局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  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内部承包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

  对企业内部承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照九圾超额芽、进税率,根据企业提供的完整凭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承包人不能提供真实凭证或帐簿不清的,其费用扣除标准暂按下列比例掌握:

  l、工业企业按所得额(个人提成款,下同)扣除60%.

  2、商业企业按所得额扣除70%。

  3、医药等其他行业按所得额扣除80%。

  根据以上比例扣除后,再用平均值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电信部门支付代卖电话卡、手机号码卡、寻呼机号等业务手续费所得征税问题

  通信部门、寻呼台支付的代卖电话卡、手机号码卡及寻呼号码手续费所得,凡支付所得对象为个人的,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对于帐簿不全不能计算实际支付人数的,税务机关可按支付所得金额的16%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其他奖券发行中心支付的承销手续费所得征税问题

  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及其他奖券发行中心支付的承销手续费所得,如承销者为非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按税法规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若支付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凭证计算支付个人所得的,税务机关可按16%的税串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支付单位无论是否属于涉外企业,均应由涉外分局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五、个人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按所属月份平均后再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厅字[1998]5号)的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2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局副职每人每月80元,特殊处室每人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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