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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0]25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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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对个人因其专利或非专利技术被侵犯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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