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强行政监督,妥善解决涉税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市局决定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法援助制度
税法援助制度是我局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拓宽纳税人涉税争议救济渠道而建立的一项以协调、调解为主要工作方法的制度。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及时协调纠纷、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当事人申请税法援助,不影响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时效不因申请税法援助而中止。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案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二、税法援助的范围
下列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国税机关提供税法援助: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
2.抵扣税款;
3.退还多征税款;
4.颁发税务登记证;
5.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查封清单、扣押和罚款收据、外出经营管理和完税证明等;
6.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六)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八)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九)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十二)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三、税法援助的途径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法援助申请的受理、办理、解释等具体工作。
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申请。
纳税人与青岛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发生涉税争议,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向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及市局稽查局审理处(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申请税法援助后仍有异议的,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二)申请税法援助的渠道和方式(见附件1)
1.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申请。可直接到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2.电话申请。拨打服务热线12366申请税法援助,由12366服务中心转至有关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办理;也可以拨打有关国税机关法规部门电话申请;
3.网络申请。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 点击“税法援助”(2008年9月开通);
4.信函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发送传真等方式申请。
四、税法援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纳税人通过上述途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属于税法援助范围之内的事项的,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启动税法援助程序,由指定人员即时受理申请,听取陈述,留存相关证据资料,登记《税法援助登记簿》(附件2),做好相关记录(附件3)。
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涉税争议,可随时提出税法援助申请,不受争议业务发生及持续时间限制,也无前置条件。
(二)调解
1.政策法规部门受理申请后,全面了解情况,协调争议。能当场协调解决争议的,当场予以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可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主持调查研究,确定争议涉及的政策规定及相关事实、证据、数据等,提出解决方案;
2.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政策法规部门可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争议问题。有关部门单独或协助配合政策法规部门了解情况,确定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可以口头核实和说明。情况复杂的,有关部门应于5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事实、证据、依据、计算过程等。必要时,政策法规部门可请申请人和有关部门人员到场质证;
3.政策法规部门与有关部门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4.对矛盾特别突出,争议事实分歧大的,可报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其中与税务稽查(检查)有关的争议事项,可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5.纳税人直接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申请税法援助的,政策法规处受理后,可视情况自行了解情况,协调问题,或者转至有关国税机关办理。有关机关按前述程序了解并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反馈市局政策法规处。
(三)情况反馈
1.对纳税人的税法援助申请,除当场能够协调解决争议之外,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协调处理完毕。因重要证据不足、重大问题请示上级等特殊原因不能在20日内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定期限办结,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20日。
2研究形成的争议协调意见在国税机关内部包括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除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由原具体行政行为部门自行进行后续的内外部操作。
3.法规部门同时将争议协调办理情况口头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争议协调办理情况有异议的,法规部门继续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必要时重新启动税法援助程序。
(四)有关事项
1.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期间,政策法规部门提醒其注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2.税法援助过程中,政策法规部门做好书面记录,有关资料妥善保存(附件3)。
3.税法援助过程中反映出的执法责任问题,由国税机关按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4.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系统开展税法援助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税法援助制度是为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而推出的一项新制度,是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渠道的补充,是新时期税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注意发挥税法援助制度便捷高效、方式灵活的优势,完善工作程序,改进工作方法,加强税法援助能力建设,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二)加强领导。重视对税法援助工作的领导,把税法援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局长亲自抓,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靠上去抓,法规、办税服务、税源管理、检查(稽查)等部门分工协作,积极协调解决争议事项。各单位还要注意解决税法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法规部门提供税法援助。法规部门增设税法援助岗位,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三)畅通渠道。加强税法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报刊、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税法援助制度。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向纳税人发送《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附件1)。开展税务检查(稽查)时,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受理税法援助申请,纳税人随时、通过各种方式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国税机关都应及时受理。
(四)讲究工作方法。坚持调解为主,注重应用调解手段,发挥调解的作用。增加税法援助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公平正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和平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降低税务争议的负面影响。在调处涉税争议过程中,还要注意妥善处理好该项工作与业务咨询、政务公开、行政复议等的关系。
(五)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尽量防止和减少争议发生,尽量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国税机关内部。
(六)及时总结反馈,完善管理制度。把对个案的援助与完善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税法援助过程中发现的政策问题和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题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以便政策制定机关及时对政策制度进行废止、修订、完善等,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税务行政争议的发生。
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
2.XX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登记簿
3. XX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工作记录
二○○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法援助制度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强行政监督,妥善解决涉税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建立税法援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予以说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协调、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二、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税法援助申请。纳税人与青岛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发生涉税争议,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理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争议事实比较复杂,政策适应有较大差异,向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及稽查局审理处申请税法援助后仍有异议的,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三、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一)到国税机关办公场所申请;
市南国税局,延安三路236号1001房间,83931313
市北国税局,上清路26号,83659295
四方国税局,山东路177号C座405房间,88259135
李沧国税局,大崂路1003号,87682857
崂山国税局,秦岭路21号,83102696
城阳国税局,山城路197号209房间,87968022
开发区国税局,开发区长江中路188号,86988127
保税区国税局,保税区内国税楼,86769358
即墨国税局,即墨市振华街156号,88570338
胶南国税局,胶南市深圳路183号,85161197
胶州国税局,滕州路9号,87292168
莱西国税局,莱西市威海东路91号,88466412
平度国税局,平度市人民路75号9楼,8836190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延安三路236号17楼,83931766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延安三路236号22楼,83931098,83931830
(二)电话申请。12366;也可拨打有关国税机关法规部门电话申请;
(三)网络申请。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www.qd-n-tax.gov.cn 点击“税法援助”(2008年9月开通);
(四)信函申请。可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申请。
四、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以及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案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五、纳税人可随时向国税机关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国税机关当场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办理情况口头答复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的,说明理由。经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定期限,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六、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七、纳税人申请税法援助的,依然有权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注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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