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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部分行业(项目)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3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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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水泥、木材、钢材以及快递服务等经营行业(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带征率问题上不够明确,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经营行业(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明确如下:

  1.经营水泥、木材、钢材的带征率为0.4%;

  2.经营铝合金材料的带征率为0.6%;

  3.经营快递服务的带征率为3%;

  4.经营文化、体育培训的带征率为4%.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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