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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2001]82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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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相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内(含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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