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1]60号
湖南省财政厅  2001-10-12
【打印】【关闭】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定在24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000元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