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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杭地税外[2002]239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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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地税局,杭州萧山、余杭地税局,市地税各征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现行的征管体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登记制度在本市任职、受雇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外籍人员,应由代扣代缴单位向主管地税局领取和填写《个人所得税登记表》,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2.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工资明细单(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工资证明;

  3.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

  4.派遣单位出据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5.境内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或董事会决议)。

  以上资料中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为必备资料,其它资料如有应提供。上述资料因故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主管地税局备案。

  各主管地税局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外籍个人纳税手册》。

  《外籍个人纳税手册》每年三月进行一次年检,年检时须提供纳税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原件(审核后返还)。外籍人员离职前,扣缴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地税局提供离职证明书,主管税务局应对其当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二、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可以采取代扣代缴、个人自行申报、代理申报等多种形式。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向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自行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地税局纳税申报,或者委托代理申报(包括代理人和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间机构)。

  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外籍个人应由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向其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地税局申报或者委托代理申报(包括代理人和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间机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2.外籍人员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外籍人员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分项管理

  1.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提供专业性劳务或从事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3.外籍演员、运动员属于演出团体雇员的,其参加演出或表演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若演员、运动员并非演出团体的雇员,而是临时受聘参加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或者只是个人独立从事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4.外籍教师、研究人员与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签订雇佣合同,受雇为职员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若是以独立个人身份在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提供教学、讲学、研究等劳务服务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5.外籍个人取得来源于我市的其他所得,视所得性质分别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

  四、建立和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管理各主管地税局应对外籍人员进行"户籍式"管理,把外籍人员国籍、收入、缴纳税款等基本情况进行编号建档,统一纳入计算机管理;应由专人负责跟踪,定期对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分析;以各种形式定期开展税法宣传,寄送有关宣传资料,以提高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互换机制,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调查,以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

  五、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执行。

  各主管地税局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联系。

  附件: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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