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3]11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3-4-23
【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经市局研究,现对回聘职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回聘单位没有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属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