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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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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配与支出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和规范津贴、补贴扣除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四、个人按照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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