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4-2-4
【打印】【关闭】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