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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5]16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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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1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掌握标准不一致、具体计算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律师行业的实际征管情况,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废止
 

     二、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25%调整到30%。

  三、考虑到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取得分成收入不稳定,一次收入涵盖时间较长的特点,对其取得的分成收入,可按年计算并分解到月份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当年第一次取得的分成收入减除营业税费(事务所己扣减营业税费后再实行收入分成的,不得重复减除)和30%办案费用后,除12,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出一个月的应纳税款,再乘以12得出本次收入应纳税款。

  (二)从第二次取得的分成收入起,按累计的分成收入依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减累计己纳税款,得出本次收入实际应纳的税款。

  (三)既有分成收入,每月又领取工资薪金等收入的,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等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在次年1月份的申报期内,将上年取得的分成收入和工资薪金等收入合并,按上述方法汇算申报缴纳全年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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