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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7]4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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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2007]1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单位和个人在2005年以前已按条例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后,一次性补缴的2005年度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中“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的规定,从2005年起,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可按此文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2%)进行税前扣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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