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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豫地税发[1995]第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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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各地资源分布较广,矿产品资源的自然开采条件也比较复杂,意外事故或自然开采条件也比较复杂,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落实政策和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对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损失严重的企业,使其能心快恢复生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具体在资源税减免操作方面请示如下: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定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对纳税人应纳资源税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政府批减免资源税;对纳税人应纳资源税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上报省政府备案。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按规定应给予减免税收的,需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以上报告当否,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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