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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桂政发[1997]58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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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加我区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矿泉水、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矿泉水标准的)免征资源税。

  三、矿泉水、粘土资源单位税额为:

  (一)矿泉水    4元/吨

  (二)粘  土    4元/吨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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