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代开发票时要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确定的综合征收率。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时,在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调整所得税征收率前,仍按原税率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中规定,代开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发票时,不能提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的,按服务业综合征收率全额征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三、对保险、证券行业支付的“个人代理手续费”,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只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其应征的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由支付“个人代理手续费”的单位直接代扣代缴。
四、2008年代开发票应缴各税综合征收率
(一)市区代开发票应缴各税综合征收率(见附件)
(二)县(市)局代开发票应缴各税综合征收率(见附件)
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800元为限)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注:允许扣除的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修缮费用需要提供有效、准确凭证原件,由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出租住房代开发票时,应按次进行计算征免税款。每次租金未达到100元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向企事业单位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县(市)同上。
**** 服务业中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这些应税项目在代开发票时,严格按以下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见附件)
五、上述项目所涉及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征缴。
四、2008年代开发票应缴各税综合征收率 (一)市区代开发票应缴各税综合征收率 (二)县(市)局代开发票应缴各税综合征收率 (以上项目中有*号的,要按具体规定计算征收。没有*号明确规定的应税项目,按本综合征收率执行。) * 代开广告业发票时,应同时征收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市区局代开广告业发票的综合税率为11.05% ;县(市)局为10.45%。 ** 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房屋成交价1%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 根据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800元为限)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注:允许扣除的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修缮费用需要提供有效、准确凭证原件,由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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