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9]186号
广西地税局  1999-7-23
【打印】【关闭】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是否征收矿产资源税的请示》(玉地税报[1999]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凡在地质勘探和其他探矿作业中发生开采行为的,对其挖出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均应按相应的资源税税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以其开采的原矿数量计征资源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